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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东市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肇政发〔2024〕14号
  • 2024-11-14

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东市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1-14 来源: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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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肇东市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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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绥化市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向导,提高我市建筑垃圾治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打造更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为全面建设美丽龙江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转运调配、填埋处理等设施,基本满足当前安全处置需要。
    到2025年底,完成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任务。
    到2027年底,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利用全过程体系。完成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建设任务,结合建筑垃圾产量,合理设置资源化利用设施。
    到2030年,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顶层设计,科学谋划全局
    1.编制工作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的原则,按照2024至2030年的建设时序,依法编制完成包括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分类处理等内容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为科学有序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2024年9月底前完成)
    2.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聚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为规范系统抓好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024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
    (二)注重源头减量,压实排放管理
    3.压实减量责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黑龙江省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推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落实减量责任。
    4.实行备案核准。各相关部门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并认真执行,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纳入许可前置,对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5.实施分类管理。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实施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相应处理路径,并按不同类别建立全过程跟踪统计制度,确保产生量、运输量和处置量等信息有记录、可追溯。其中,对于工程渣土和干化后的工程泥浆应优先用于场地平整、农林用土、道路建设、生态修复、烧结制品等方面;对于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方面;对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6.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制度,合理划定存放场地,落实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具备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可根据场地条件,合理设置加工区及产品储存区,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水平。
    7.规范装修垃圾管理。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管理要求,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并指导督促其落实设置装修垃圾暂存点等主体责任。建立装修垃圾专业收运服务队伍,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鼓励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等服务,方便市民、提高效率。
    (三)狠抓运输监管,规范调配中转
    8.严格运输监管。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运输车辆应实现密闭运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全面推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处置环节联单记录管理。建立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厉打击遗撒泄露、沿途丢弃、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范围运输、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私自接收等违法行为。
    9.布局转运调配场。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对暂时不具备填埋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条件,且具有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土地整治等综合利用或资源化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进行临时堆放。进入转运调配场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堆放,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排水等措施。转运调配场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严格末端处置,强化资源利用
    10.开展非正规堆存治理。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开展全面排查评估历史形成的非正规建筑垃圾堆存点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等红线的临时贮存场所,要立即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进行处理。
    11.加快消纳设施建设。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科学预测全市建筑垃圾产量,根据非资源化、非直接利用的建筑垃圾总量,加快推进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立项报批及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费标准的核定工作。消纳场建设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中的填埋处置标准。
    12.规范消纳设施管理。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的具体位置、库容等信息,以便施工单位就近运送建筑垃圾。要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或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提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或湿地等方式,打造城市景观,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
    13.推进资源化利用。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国有资本或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培育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上下游产业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力争实现供需平衡、资源合理配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提出对应举措,细化具体目标,推动任务落实。
    (二)加强产品推广
    加强对全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调查,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市场依据。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扶持力度,对于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三)加强联合执法
    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畅通问题发现渠道、工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等,严厉打击违规排放运输、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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